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/202411-00003 | 信息分类: | 减税降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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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内容分类: | 发布日期: | 2024-11-13 | |
| 发布机构: | 宕昌县税务局 | 文号: | |
| 名称: 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| ||
| 关键词: | ||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
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,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.5个百分点。调整后,除保障性住房外,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.5%,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%,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.5%(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)。
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0〕53号)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24年11月13日